福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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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条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具体审核要求和时间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7〕6号)执行。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
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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