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7年04月05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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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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