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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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6〕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5〕20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5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6〕6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规定,2016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三批院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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