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5年05月20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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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下同)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意见或其他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的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所作政策解释或对违规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教育部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来抓,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加强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确保考试绝对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绝对安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三)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切实提高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规范,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加强规范招生管理,确保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各地和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十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严禁违规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考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坚持信息公开,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强化正面引导,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招生欺诈,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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