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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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三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投档。
第三十五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档,参考志愿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征求志愿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其他本科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本科批次实行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本科批次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三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第一志愿投档时,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参考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一、本二批次常规志愿投档时,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征求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艺术类本科专业不设投档比例,实行一档多投。体育类本科专业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常规志愿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七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八条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面向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事项。高校应在6月2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的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寄达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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