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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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2014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4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评卷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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