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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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序规则。
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五)投档比例。
1.顺序志愿投档。
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院校,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院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院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我院同意后,可按院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数、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2.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平行志愿特点,我院将进行一次或多次模拟投档。招生院校可在1:1~1:1.1的比例范围内通过教育部信息交互平台提交本校的投档比例。未按时提交投档比例的,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按比例计算,凡投档时尾数不为零的,往上取整(即按比例计算,无论该校尾数是0.1还是0.9都按“1”取)。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条件的将全部投出。
院校应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我院提前提供的模拟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投档比例,以尽可能减少退档考生数。
(六)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加20分(均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本条款(2)、(3)、(4)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1年、2012年、2013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示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5)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我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10分,同时规定只有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才适用于此项加分政策。
(6)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2011年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加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投档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10分。
3.同时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分值最高的一项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项,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4.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照顾政策第2点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录取办法。
1.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我院统一组织实施。
2.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比例投放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的工作人员在本校招生录取场所通过网络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拟录取考生的拟录专业;对未被录取考生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写明退档考生的退档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载投档考生的处理结果。
作为考生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录取院校要妥善保存拟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
3.各招生院校应按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不得随意改变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的承诺。
4.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换录。
5.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广西招生的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有关高等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有我院具印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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