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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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仅以自治区体育局核准的名单为准);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51、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民考汉和汉考民考生,必须填写《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同时交验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逐个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要逐项检查,同时审核人须签名负责。复印件留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存档。如果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享受民考汉和汉考民照顾政策的考生的最终确认,以各地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名单为准。
5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各志愿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53、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4、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高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3]6号)执行。
59、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12号)执行。
60、关于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定向就业招生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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