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03日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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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如有违规作弊等行为的,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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