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年04月03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
体育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体育类专业单独招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和招生。
艺术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艺术类专业。
(四)报名办法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26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www.bjeea.cn)填报个人信息、支付报名费,并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确认,未进行报名资格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