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2012年07月03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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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若考生可享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
  第十六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十七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第十九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二十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国家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藏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专业招收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第二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2〕2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除提前批专科和扶贫定向本科、专科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和《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2012〕2号)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须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被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5.普通高校免费医学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号)执行。

  6.关于连片扶贫定向招生

  录取前,省招考委按照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年度扶贫定向计划总数和有关市州连片扶贫县当年高考报名人数占全省连片扶贫县高考报名人数的比例,确定各市州本科和专科文理科配额并分配到相关市州。配额不分学校和专业。

  具有我省连片贫困县的户籍和高中三年学籍、符合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才能填报扶贫定向计划志愿。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由相关市州招办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录取第一次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在第一次录取后,配额已录取满额的市州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志愿;配额未完成的市州,由省录取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集志愿的条件并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后,在确定的分数条件上,根据考生征集志愿,结合市州配额余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第二十四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教民〔2008〕1号和教民〔2012〕2号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二十五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和教民〔201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含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对口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2〕28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国家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主招生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考前已填报了自主招生学校志愿并经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二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5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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