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2012年07月03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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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校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熟悉我省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3.录取中,本着对国家、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公正选才。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高校应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要求,应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执行;在后续志愿投档后,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应写明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应按“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考生对退档若有疑问,由高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

  4.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高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在川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各院校的调档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事、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和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还有面试、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还有政审、面试结论信息)。

  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院校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高校复议。

  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向高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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