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2012年06月28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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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录取办法
1.本科批根据考生志愿,实行线上全投,由院校按录取原则录取。
2.高职(专科)批实行一档多投的投档模式,由省教育考试院将合格考生投档到其所填报本批次的所有院校。各院校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阅档,之后提交预录取、有顺序的候补和退档名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并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确认考生录取院校;如果同一考生被多所院校预录取,则由录取系统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自动确定最前的一所院校作为考生的正式录取院校,由此产生的院校预录缺额,从未录取的候补考生中按顺序递补为院校预录取考生。
3.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有关高校提出申请,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线下20分以内且有填报该所院校征求志愿的考生,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加强考生志愿信息的管理,严格实行时间截止后考生志愿不得更改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截止后均不得更改考生本次所填报的志愿信息,不允许已被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退回再改投其他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各级高招办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且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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