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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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报志愿
1.参加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 在高考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其他批次的填报志愿工作, 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考生可以依次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 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可以参加本科一批、本科二 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征询。
考生填报志愿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 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另文规定)。
2.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报 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 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策 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 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七、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 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 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 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 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 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县招办、中学按照教育部信息标 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 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 规范。
2.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 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 中学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
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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