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简章

2011年11月11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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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12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六条 文史类、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理工类、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于2012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同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考生应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全国统考,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

  第二十条 考试前接到省教育考试院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免于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命制的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考不查卷。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凭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对外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年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由高校在省招委会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等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等另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2011年度)招生政策编写,仅供报名时参考;如有与日后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2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简章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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