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简章

2011年11月11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3.户籍在我省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下同)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另外,在填报升学志愿时,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可以兼报文史类院校(专业),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可以兼报理工类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报考艺术类[除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外]和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报名时还应确定本人拟参加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类别(具体类别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只有参加了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并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五条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小语种考生、盲聋哑特教考生、职教师资班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等)、自主招生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少年班考生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预报名。网上预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书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均须在本人就读地或户籍地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高招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考确认点。各报考确认点要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设立咨询处以方便考生咨询。

  第六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2010年8月1日及以后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确认。

  第八条 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6日­­—12月4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至9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现场确认时,申请报考者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应届生凭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还须提交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和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校证明。

  各现场确认点均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校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并颁布实施。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