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2011年10月18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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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作品2首,其中练习曲和乐曲各1首。

  考生在规定的曲目范围(详见附录三)内选取练习曲和乐曲各2首作为考试抽签曲目,考试曲目由电脑现场抽签决定。

  (2)以器乐作为主考项的考生,须在指定乐器范围内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应试乐器限定为17种,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萨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二胡、高胡、古筝、琵琶、阮、竹笛、扬琴、打击乐。

  (3)打击乐考生必须选择下列组合之一参加考试:A.小军鼓与玛琳巴;B.小军鼓与爵士鼓;C.小军鼓与排鼓。

  注:①西洋乐器考生考试时必须采用钢琴伴奏形式(选考练习曲和巴赫无伴奏作品时除外,选考打击乐器时除外),钢琴伴奏自带,不能使用伴奏CD;民族乐器考生不可自带伴奏或伴奏CD。

  ②考场提供钢琴、双排键电子琴(EL900M)、小军鼓、马林巴、爵士鼓、排鼓,其他乐器考生自备。古筝和扬琴考生统一使用考场提供的琴架。

  3.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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