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2011年06月24日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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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纪检监察

  第二十条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高职院校招收三校生等录取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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