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6月14日 来源:吉林省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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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特殊招生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号)、《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等有关文件和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高考报名

  1.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资格审查及其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0]73号)文件。

  2.从2012年(含)起,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户籍、学籍、考籍同时转入我省一年以上,并从转入时间起在我省就读,有学习期间成绩和会考成绩;户口、学籍、考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就读不足一年的,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报名时提供父母工作变动等有关材料,并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审批,报省招生办核准。

  3.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具体要求按《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委[2011] 4号)文件执行。

  4.各市(州)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其结果于4月20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及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0]7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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