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6月14日
来源:吉林省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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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
19.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由各中学向本县、市、区招生办提供)、体检信息(含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政审合格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
20.考生纸介质档案主要包括其高考档案材料和中学档案材料。
考生高考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诚信承诺书、外语口试单、高考成绩条、高考照顾加分审核(申请)表等。
考生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模块修习统计表、体质健康考核表、学业考试成绩卡等。
21.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组建。考生高考档案由考生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
被普通高校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提取高考档案,同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在入学时自带并交给高校。考生领取档案时须履行签字手续。
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高考纸介质档案,于年底前交考生毕业中学或原单位。
2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要加强对考生高考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生办核准录取的考生及学校提供档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23.各级招生办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24.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汇总后于5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25.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26.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27.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并做到及时接收下载和处理。
28.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须将未完成并需要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数报我省招生办,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如因院校未及时上报或所上报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29.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及其要求,按《关于做好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校艺术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0]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0.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审核备案。
吉林省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参加普通高校录取的成人高校应于4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送审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通过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和承诺。
七、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和有关要求
3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试卷总分150分,卷面笔试120分,卷面听力30分,按照教育部批准我省《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要求,今年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1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40/120记入考生总分。
今年考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设置选考内容,外语和文科综合中的政治不设选考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32.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
33.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以下简称蒙生),语文科考蒙古语文。
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根据《关于吉林省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的通知》(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34.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各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35.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准持临时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考生不许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电子存储和扫描等传输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戴指针式手表,并放在桌面上,考生不允许戴其它计时表进入考场。
考生入场时要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36.全省所有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设备屏蔽仪器和通信干扰设备,并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的综合防范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违纪、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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