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做好2011年公安院校及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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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各市(区)、县(区)公安局(分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1年公安院校及专业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院校及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除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其中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必须是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公安相关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二、政治审查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必须在6月25日前进行政治审查。高考结束后,考生可在县(区)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公安院校及专业招生政审表》(以下简称政审表,见附件1),也可登录“陕西公安网”(http://www.shxga.gov.cn)下载打印。基本情况部分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等情况,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后如实填写,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作出政审结论,合格考生的政审表加盖公章后,直接交考生本人。
各市(区)、县(区)招办,县(区)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要高度重视报考公安院校及专业考生的政审工作,认真负责地进行政审。任何部门不允许在政审中向考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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