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1年05月11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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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省招办。
第六十二条 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由省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57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1〕6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0〕49号)执行。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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