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1年05月11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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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三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五十四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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