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04月28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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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0]91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或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行为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于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考生体检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对考生的健康状况作出规范明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体检工作于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单位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其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于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实施。体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体检卡》所含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体检卡》应安排专人传递,考生及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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