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2011年04月22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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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示

  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对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贵州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招生办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必须满10天,公示期间要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六、违规违纪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未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照顾资格。

  (二)考生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三)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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