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2011年04月22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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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办法
申报政策照顾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申报的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届考生申报材料由学校统一报送当地县招生办,往届考生由本人在其高考报名地的县招生办申报。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当年高考报名结束前进行申报,高考报名结束后不再进行申报和审查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要出具本人、父或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县招生办审查后,要会同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及父或母的民族成份在《贵州公安人口信息库》进行复核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二)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要出具参赛名册、获奖证书原件。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三)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要出具参赛名册、参赛原始成绩、获奖证书(或获奖名单)。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科协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科协,经省科协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四)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要出具比赛单位的证明、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五)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要出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登记)表、运动员等级证书。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体育局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同时,考生要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被认定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
(六)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考生,要出具省教育厅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七)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考生,要出具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书、考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考生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考生与父母的户口簿复印件。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侨办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侨办,经省侨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八)台湾省籍考生,要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台办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台办,经省台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九)烈士子女考生,要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及单位证明。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要出具退役士兵证、荣誉证书、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一)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要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后,将考生申报材料汇总交县招生办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并直接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经省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二)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考生,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三)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县招生办审查确认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四)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四、材料上报要求
(一)审查单位及审查人要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妥善保管考生申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汇总、编号和造册。上报的复印件材料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签字盖章。
(三)材料上报要规范和完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省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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