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1年04月21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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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分文科类和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同时,为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对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各高校在按文理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合我省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由其主管部门对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其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联系方式一并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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