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1年04月21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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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分的考生;
4.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12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41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高校。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有关照顾信息等)、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对所报信息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被录取的考生到高校报到后,高校须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作为考生录取的原始档案(含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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