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3月23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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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信息公布、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十五、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本年底及时报省招生考试中心修定。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考点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考生诚信教育,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群体性舞弊行为和非法招生活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校、有关中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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