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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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认定。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审核认定。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审核认定。
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2010年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有关高校直接签发。
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考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根据所录取高校的要求,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毕业中学〔往届生到所在县(区)招考办〕取经密封后的高考纸档案,按高校的要求自行带到所录取高校交给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高等学校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我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所报送的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
新生入学后,在德、智、体方面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者,文化课进行一次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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