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05月17日 来源: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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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二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五十三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四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公示信息的同时,必须提供受理举报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五十九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省招办。

  第六十一条 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考试各科成绩,由省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1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8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9〕38号)执行。提前单独招生备案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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