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04月29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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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 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学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未被提前保送录取,在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顾条件,只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考试资格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于院校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我省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将录取考生数据库中的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同时还要认真复核比对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院校还要认真复核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等学校需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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