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04月19日 来源:浙江招生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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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 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6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通过全省统一认定者;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高中教育阶段在其他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通过全省统一测试者。

  6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获奖证者,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10年1月6日(含)前,在“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中获奖获证,按第64条的相应要求通过认定或测试者(含去年已通过认定测试的今年应届考生);

  2010年1月6日后,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参加亚太区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世界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世界体育大会等获得前6名,参加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前3名,通过全省统一认定者;

  2010年1月6日后,参加“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其他规定项目和赛事获得规定名次,通过全省统一测试者。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67.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9.经县、市和省招生考试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测试认定通过的符合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政策加分工作逐级审核与公示的具体规定,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上述各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体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测试工作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进行;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第64、65条加分政策。

  7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2.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75.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录取工作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7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7.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管理平台。省教育考试院于4月20日前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9. 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复旦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试点自主选拔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和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80.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81.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82.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3.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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