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0年03月25日 来源:青海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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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计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⑴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 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 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1、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4、请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学校和单位。

  【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专科院校会打电话征询考生意见,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此类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的资格,考生应审慎填报志愿。

  3、被第一批、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省招办负责邮寄到高校的招生办公室,考生到校报到后,到大学招办落实确认。录取后未去报到的考生的档案,由考生本人负责与高校联系退档事宜。

  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类考生的档案,由考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自带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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