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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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加分及优先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5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加分。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高等学校根据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一并直接寄送考生。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我省考生可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阅自己的录取结果或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可靠。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签订的协议。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招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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