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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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节选自《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十、有关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4.烈士子女。
(三)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20分投档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5.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成绩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