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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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录取
26.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分批次组织实施。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7.高校在津招生工作按照提前本科批次及需体测政审的高职(专科)录取院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A阶段、本科二批B阶段、本科三批A阶段、本科三批B阶段、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的顺序进行录取。
提前本科批次为军队、武警、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一批为部委属高校、“211工程”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B阶段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含部分本市独立学院);本科三批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B阶段为其他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为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为其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28.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29.在津招生的高校应构建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体系,选拔更加适合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为学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间。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非学业多元评价。学业评价部分包括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课程修习情况3项内容,非学业评价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获奖情况、技能特长认证、遵规守纪情况、身体状况等5项内容。录取时,高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中呈现的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内容,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0.在津招生的高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确定选拔录取实施方案。
(1)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成绩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
(2)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成绩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
(3)高校可对本校的一些特殊专业,提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相关要求。
31.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
32.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市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33.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考生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一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二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如放弃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报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招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2008--2009学年度),增加10分投档;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坐落在本市的高校时,须在招生录取前参加高校组织的体育测试,高校须按时将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录取时,由高校提供享受降分政策的考生名单,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
(2)烈士子女,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上述考生在报考其它高校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5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享受照顾政策的高级中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其所在中学分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高招办将全市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信息汇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照顾政策资格的考生及其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应届高中生冬令营并取得相应名次的考生(市教委体卫艺处将名单抄送市高招办),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0.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高校录取时,一律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如上述高校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有志愿考生电子档案仍不足,经高校同意,市高招办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本科二批A阶段、本科二批B阶段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一批B类、本科三批A阶段、本科三批B阶段、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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