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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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章程
1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19.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0.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1.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天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填报志愿
22.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可在公布的时间内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三次志愿,参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四次志愿征询。
填报志愿工作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
23.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策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考生填报的志愿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七、考生档案
2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县招办、中学按照教育部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5.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中学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
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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