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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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9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009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 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学[2008]8号)执行。
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2、借考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或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
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其户籍条件,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就读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3、在新疆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的《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和《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信息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写的报名卡和院校、专业志愿卡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信息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放弃志愿”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及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报考弄虚作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须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6、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确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2、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安排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院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07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院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3、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4、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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