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八 录取
39、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院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40、录取共分六个批次:
(1)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本批次设三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汉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多填无效),报考民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区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区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美术类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美术类以外的其他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包括教学厅[2007]9号文件附件所列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院校和教学司函[2007]107号文件所列8所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报考零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院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2)本科一批次录取院校:即“985院校”、“211工程”院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和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协作班(不含公安院校和民办院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录取院校:即一般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4)本科三批次录取院校:即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学校。本批
次设六个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5)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零批次)录取院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本批次设两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6)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院校: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2、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3、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4、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为保护高分考生利益,允许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数级差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允许生源未满的高校调剂录取高分考生。
45、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仅以自治区团委核准的名单为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
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6)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7)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4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仅以自治区体育局核准的名单为准),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50、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民考汉”和“汉考民”考生,必须填写《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同时交验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由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逐个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要逐项检查,同时审核人须签名负责。复印件留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存档。如果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享受“民考汉”和“汉考民”照顾政策的考生的最终确认,以各地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名单为准。
5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院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院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各志愿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院校不加分。
52、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3、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6、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院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7、保送生的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8]57号)执行。
58、关于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59、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撞车”落选的高分考生。
60、民语言考生数学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1、“民考汉”、“汉考民”、“实验班”的招生
“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其中,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使用汉语言《报考志愿信息卡》;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使用民考汉《报考志愿信息卡》。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实验班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能兼报。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民考汉计划的院校的考生可享受“民考汉”或“汉考民”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
6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3、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4、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在7月31日之前结束;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6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67、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自治区招办应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8、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九 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69、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70、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
所列第68、69条考生不能兼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