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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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60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和我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6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8〕20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9〕2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8〕21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9〕5号)规定执行。
(七)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的示范性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的试点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9]1号)规定执行。
(八)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九)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处理。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组织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克服麻痹和懈怠思想,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地进行。
(二)加强安全保密建设,确保考试安全。要切实加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考点的硬件建设;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要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三)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化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实施“阳光高考”。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强化服务,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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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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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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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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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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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
9:00—11:30
(选测历史科目的考生考试时间增加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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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历史
9:00—10:40
(两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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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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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15:00—17:00
(选测物理科目的考生考试时间增加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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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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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生物
政治、地理
15:00—16:40
(四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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