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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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二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我省确定并公布的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须报考高职统考的双特色考试科类,其他中职生不能报考。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对口升学的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湖北省常住户口人员。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5日,其中报考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至23日。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设立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学力证明原件。持本省户口,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在本省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持本省户口的普通高中往届生,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随父母外出等原因要求在本省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可由考生书面申请,在非户口所在县(市、区)指定报名点报名。中职生和社会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
我省普通高考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任选一个科类报考。高职统考分为文史、理工、双特色三个科类,文史、理工科类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专业。
在我省定居且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经教育部同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实行网上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通过网上阅读并点击的方式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的报名由招生院校集中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4.借考
由于我省语文、数学、英语已实行自主命题,对户口在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考生档案
5.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6.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包括军事院校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根据空军和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要求,各市(州)招办在7月10日之前将报考飞行学员合格的考生纸介质档案报送省招办。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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