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2008年11月18日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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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考试
所有艺术类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六、招生计划
我省各艺术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省外院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详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指导》。
七、填报志愿
分为六个批次: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和文理科参加我省一本批次录取的省外院校;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属院校校考、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校考;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专业;第五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第六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设一个院校志愿,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试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考生可选择艺术(文)兼报文史或艺术(理)兼报理工,填报志愿时间与文、理考生相同。文、理科考生不能兼报艺术类。
八、录取
1.艺术类文化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划定(分别按艺术文、艺术理,本、专科各划定一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本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各招生院校确定。
2.综合分最低录取控制线:第二、四、五批采用综合分投档,根据类别和招生计划,按比例划定各批次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省属院校校考专业根据计划划定专业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其中文化成绩包括考生政策加分)
3.录取工作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院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艺术类文化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综合分达到综合分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由省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按相应批次投档办法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
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报考其他省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方能向院校提供档案。省属院校校考专业,要求在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根据招生计划数1:1投档。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原则上根据我省综合分统一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排序。
所有艺术类批次投档且均不区分文理。
兼报文史、理工类志愿的考生,当文史、理工类与艺术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术类投档优先。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八年十一月
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2008年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专业录取的院校名单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清华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东华大学
江南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天津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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