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9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2008年11月11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副考项或加试项之一。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其中背谱弹奏奏鸣曲快板
乐章一首,曲目自选;视谱弹奏车尔尼练习曲一首,曲目由现场抽签决定。
抽签曲目分两个级别组,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钢琴程度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组,然后在选考的级别组中抽签决定考试曲目。
抽签曲目组如下:
第一组:车尔尼299练习曲第12、14、30首。
第二组:车尔尼740练习曲第11、17、21首。
(2)以钢琴为副考项或加试项的考生现场背谱弹奏一首作品。曲目自选,范围是奏鸣曲快板乐章、乐曲和练习曲。
说明:①考生弹奏练习曲的速度应接近原谱的速度,反复记号不用反复弹奏。
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3.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①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
②考生演奏的抽签曲目必须符合考试要求,否则予以扣分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