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2008年11月03日 来源:甘肃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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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应成立由招生委员会牵头,教育、公安、民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考生资格的职责与规定,分别进行审查。

1、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份;

2、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学籍;

3、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更改的管理及审批;

4、县级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

5、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公安、招生机构等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持假户籍、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其处理结果都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

六、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如报名时间、身体检查、缴费标准等均按每年省招生委员会印发的报名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所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请点击查看 

1、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

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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