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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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4.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 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
(2) 专业测试及时间。
报考外语院校、专业及报考科技外语及需要加试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均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时间在6月10、11日两天内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统一集中在云南师范大学进行。考试时间为3月 8 日至3 月 19日。
(3)报考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集中在云南艺术学院进行。统考时间为1月22日至1月26 日。省内艺术类其他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部属)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确定。考生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全省统考专业的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参加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统考成绩在同类专业中通用,但统考专业和非统考专业的专业成绩不得兼用。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通知考生。考生不论任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文化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评阅。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绩后,于6月28日前可向当地招考办申请并办理查分手续。省招考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查。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9.统一考试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
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招考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招考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15日之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办。
25.省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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