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8年06月30日 来源:云南招考频道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且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5)常住户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或母)。

3.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4月8日至4月18日,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所在中学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名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报名时每个考生必须在六个科类中选定一个科类报考。选报艺术(文)、体育(文)类的考生,参加文史类的考试;选报艺术(理)、体育(理)类的考生参加理工类的考试。填报志愿时各批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艺术、体育类的学校和专业,其他平行第二志愿可以兼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或专业。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体育、艺术类。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报考科类。

需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进行艺术、体育的专业考试。

需要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报名时应向报名点申请登记。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交验艺术院校(系、科)签发的《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或《2008年云南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4)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

(5)考生报名时按省物价局规定缴纳报名费。

(6)考生录入的报名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4.考生志愿的填报

(1)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应认真阅读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工作规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的技术指导,以确保志愿卡信息准确无误。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高中毕业中学生登记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 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和管理制度。

7.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考生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校对、审核、复查并进行信息公示,经确认无误后报送州、市招考办。办理集体报名的中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州、市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采集的所有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核准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省招考办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的考生评语栏目中,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其更改补充规定执行。

军事院校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职业技术教育司制定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及我省为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工作细则执行。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办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