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2014年04月23日 来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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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办学经验,逐步走上了高水平示范性发展轨道。这些进展是主要的。同时,在办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教育规划纲要实施3年来,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所增加,这个势头还将持续。同时,长期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积淀而来的深层次矛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例如,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之前,由各行业部门和地方审批的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引进的资源水平偏低,或者没有实质性引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水平。今后在严格审批、监管新申报或新设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同时,还要对以前举办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二是一些机构和项目办学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一些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中外合作办学,并以此谋求利益,严重干扰了中外合作办学正常秩序,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品牌形象和诚信度;另外,还有一些外国教育机构利用中外合作办学作为营利的手段开办“连锁店”,以数量扩张为目的,无法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也无益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是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商科、管理学科等一些低水平重复办学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学科专业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仍需加强调整。例如,在目前884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一些国家急需的专业比例偏小,如国际法等专业项目所占比例低于1%,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开放需要大批精通国际法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新情况。下一步将在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监管过程中加强调控,以不断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四是对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当前,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舆论在向好的方面转化,许多媒体朋友默默无闻地在传递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正能量,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报道仍存在以偏概全、捕风捉影的现象。例如,一些报道失实,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模糊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虚假宣传,把打着中外合作办学旗号的假中外合作办学的帽子扣到了中外合作办学头上。今后还要加强对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扎实推进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一系列发展中的新课题。教育部将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中外合作办学总体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坚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导向,以提高教育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宗旨,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一是扩大开放,提高质量。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的战略措施,纳入国家、地方和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加快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

二是深化改革,加强省级统筹。建立健全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中外合作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探索,多元发展。探索引进境外高端、精品、特色教育的有效途径,重点发展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根据国内外人才需求,引进质量有保障的国外院校合作办学,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四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不同类型学校应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在高等教育领域,鼓励在新兴、紧缺、薄弱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列入“211”、“985”工程的高等学校应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出发,开展高质量、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普通高中阶段要围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教育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是典型示范,择优扶持。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发现一批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成果显著、管理制度完善、社会声誉良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宣传,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发展试点,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典型经验,为全国发展服务。

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发展时间短,开放幅度大,实践经验少,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争议。对此,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复杂性;又要有发展的眼光,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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