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2014年04月23日 来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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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推动设立了一批办学起点高、合作基础好的机构和项目,形成和保持了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在中外合作机构方面,教育部批准设立上海纽约大学,批准筹办温州肯恩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至此,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长江商学院、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学院。批准设立了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等一批高起点的中外合作二级学院,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方面,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一共进行了6次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受理、评议和审批工作,累计批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办学基础较好的高校举办了412个项目,批准的项目占受理总数的30%-48%之间,项目审批每年2次,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批质量,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推进项目审批常态化和科学化。

二是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和工作机制建设。重点围绕“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工作建设。依托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经教育部审批或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信息。建立和完善了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平台,从根本上保障了学生的权益。教育部通过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系统,对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严格执行认证注册制度。目前该系统已完成30家机构和456个项目,共计10万余名学生的学位证书认证信息注册,接受各类信息查询15万余次,并已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认证系统对接,大大提高了认证效率。从目前开展注册工作情况看,有效遏制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超出经审批的招生计划招生、自行更换或增设招生专业、自行增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问题。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2012年顺利完成了辽宁、天津、河南、江苏4个省(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试点评估工作,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规范办学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在此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启动了新一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学校自评为主,突出学生满意度,对23个省(市)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临近办学期的31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合格性评估,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评估结果将作为机构和项目批准延期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项工作预计于11月底结束。关于处罚和引退机制建设,将对未达到法定办学要求、未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投入办学资源以及质量评价较差的机构和项目,严格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严肃查处,依法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今年年初,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设立了涉外办学管理处,优化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规划、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宏观布局和质量监督。在浙江省进行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指导和监督;广东、福建两省中外合作办学“部省联合审批”机制的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江苏省苏州市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共建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这些试验区已经在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四是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理论队伍,着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逐步得到重视;理论研究“用不上、不够用”的局面得到了改变;中外合作办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加强,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了系列成果,具有标志性和示范性;一些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应用研究成果为教育决策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专业支持。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策咨询平台—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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