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一条提到了6大类“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其中关于第4类的原文如下: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我有三个问题想要咨询: 这里的“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具体是指什么? 只是单指精神方面有问题、会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疾病吗? 如果是只导致肢体残疾的脊髓神经疾病,属不属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范围呢? 我患有脊髓栓系综合征,术后10年以上,只是下肢无法剧烈运动。 因看到各大高校招生章程均提到此文件,我心怀顾虑,十分担忧,特恳请帮忙核实,非常感谢!
同学:你好!你咨询的是否不予录取,以体检结论告知书上的结论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建议你在工作时间拨打0871-65154794进行详细咨询。